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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白酒厂家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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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白酒厂家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发布日期:2017-11-08 作者: 点击:

   (1)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201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该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

   扩大消费内需对扩大内需的战略作用,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强公共安全体制建设,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2)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第 9 号) ,黑龙江白酒厂家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 40 号)

  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9 年 1 至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黑龙江白酒厂家

 (3)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第 084 号) ,规定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500 克)0.50 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 25%,薯类白酒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规定从 2006年4月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 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 克)或 0.5 元/500 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9 号)规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1-比例税率) 。

与修订前相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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